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文件
发布时间: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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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叶集试验区社发局,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部分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和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就医困难,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医保家庭病床)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具备家庭病床服务管理能力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住院服务),对符合住院条件,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确有困难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医疗需要而在其家庭设立的病床。

二、医保家庭病床定点条件和确认

(一)医保家庭病床定点机构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设置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设有家庭病床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工作场所;有专(兼)职医务人员(持有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培训合格证)负责家庭病床管理;有健全的符合卫生部门有关规定的家庭病床管理规章制度。

(二)医疗机构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展医保家庭病床服务项目,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要求,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并就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具体问题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家庭病床服务协议。

三、参保人员申请医保家庭病床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设床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医保家庭病床。

 1、脑血管意外,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年满80周岁,长期卧床不起或患慢性疾病,需要连续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者。

(二)办理程序: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定点机构家庭病床责医师填写《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审批表》,经定点机构审核盖章,并附参保人员两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社会保障卡及复印件,由定点机构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定点机构应客观真实地为申请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提供临床病历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家庭病床。

四、医保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医保家庭病床每一治疗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治疗的,须重新申请办理,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

(二)在医保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每一治疗周期按一次住院结算,每次起付标准为200元,实行服务单元费用定额管理。其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累加计算,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按六安市城镇职工医疗救助相关规定解决。定点机构按月报送医疗费用结算资料与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五、就医管理与监督检查

(一)定点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外药品、诊疗项目或服务设施时,应当事前征求患者或其家属意见并签字后方可使用,否则患者有权拒付该项费用。严格按照审批病种提供诊疗服务,严禁搭车开药或串换药品,不得将无关病种的检查、治疗费纳入统筹支付范围。

(二)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因定点机构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药品的,可由定点机构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其费用由定点机构报销并记入家庭病床费用。

(三)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应予转诊,并终止其医保家庭病床待遇,办理撤床手续。住院治疗结束后,需重新进行家庭病床治疗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

(四)已获得《慢性病门诊治疗证历》的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治疗期间,享受家庭病床的补助待遇,不再重复享受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待遇。

(五)定点机构应加强对医保家庭病床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保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包括家庭病床登记制度、病历书写与病历保管制度(保管三年)、接诊与巡诊医疗服务制度。定点机构应制定保障家庭病床病人医疗安全的有效措施,如发生医疗纠纷由定点机构负责。

(六)定点机构应按规定为患者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由责医师对家庭病床患者医疗诊治全过程负责,及时记录巡诊、检查、治疗、护理及撤床小结。

(七)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保家庭病床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冒名顶替及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有规定而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照《六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卫生局

                                          二O 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